松滋市建筑業協會
電話:0716-6666138
網址:www.yiayiamaria.com
地址:松滋市新江口鎮金松大道西段130號楓林大廈
松滋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松滋市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在松滋市境內從事建筑施工、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等企業和團體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方針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當好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參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愿,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為振興建筑業做好服務和協調工作。
第四條 本會接受松滋市民政局和松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鎮金松大道西段130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研究探索松滋市建筑行業(建筑施工、建設監理、招標代理、工程檢測、造價咨詢)發展方向,貫徹落實上級方針政策,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地方規章,參與有關活動。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四庫一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會員信用檔案。探索與有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開展會員信用等級評價。嚴格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對失信會員實施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三)組織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反映會員訴求,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規劃與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代表本行業參加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及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和有關問題的聽證會;
(四)組織開展本行業的培訓、技術咨詢、新技術(標準)推廣、信息交流等活動;
(五)抵制行業內不正當競爭,支持企業之間合理合法開展行業競爭,引導企業共同合作發展;
(六)制定并負責實施本會內部爭議處理規則,協調本會與其他行業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經營事宜;
(七)承擔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能,開展行業統計和調查工作,及時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
(八)承辦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評優表模工作,評選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表彰優秀人才,提升我市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本屆協會工作目標:
(一)助推一至三家企業每年創稅收過千萬;
(二)支持一至三家企業成功晉升一級總承包資質;
(三)引導和支持企業積極開拓外埠市場,確保每年產值過五億;
(四)提高行業社會地位,以本行業的不斷發展引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爭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到協會調研,為本行業做大做強奠定基礎;
(五)為提高本行業創優意識,本屆(五年內)每年創二個楚天杯工程、五個荊楚杯工程。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地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
(四)在本地從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優先獲取本會編印的各種業務、技術、經濟、會刊等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七)維護本地建筑市場正常秩序。
第十三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施工總承包一級企業,每年繳納會費叁萬元;
(二)施工總承包二級企業,每年繳納會費貳萬元;
(三)施工總承包三級企業,每年繳納會費壹萬元;
(四)其他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壹萬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Z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Z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三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理事成員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候選人的審核把關按省委組織部牽頭制定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黨內職務按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會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應于換屆前十五日向全體會員公示,公示期為七天。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自覺接受黨組織和有關方面的監督,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產生新一屆負責人后,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履行變更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Z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三條 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負責本會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單位不得是理事單位且與理事單位無親屬關系。監事的職能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行業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五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行業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